Article 26

In force

建设工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报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标明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1:500地形图;

(四)权属人的意见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方案和技术措施;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特殊需要申请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因抢险救灾急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