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禁止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地。

违反前款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设置隔离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