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设生活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场所或者设施,收集的危险废物交由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居民将生活源危险废物投放至集中收集场所或者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