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