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采砂、取土、淘金;

(二)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爆破、钻探、打井;

(四)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五)在河道滩地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构)筑设施;

(六)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七)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

(八)占用护堤绿地、采伐护堤护岸林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采砂应当按照划定的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作业,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挖。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