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修编或者另行编制。

依据本条例编制村庄规划的,不再编制其他村庄空间类规划。

村庄规划编制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