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擅自改建、新建建筑物,宗教活动场所擅自扩建、异地重建,或者擅自改变宗教用地规定用途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散发、销售非法进境或者擅自印刷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的;

(五)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骗取钱财的;

(六)冒用宗教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