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