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所在地宗教团体和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外省宗教教职人员的,还需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