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已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宗教团体应当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无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二)当地信教公民不再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长期未开展宗教活动;

(四)其他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情形。

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宗教团体的申请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完成后,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对依法应当注销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