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相关部门提出立法或者政策制定建议,反映本行业相关事项;

(二)组织制定家政服务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提出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的制定建议;

(三)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

(四)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家政服务人员体检、技能培训;

(五)其他促进行业发展的服务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