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三)收受或者索取鉴定机构、鉴定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

(四)收到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怠于履行调查处理和监督职责的;

(五)干涉鉴定机构、鉴定人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