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