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等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