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定期组织对市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最迟不得超过五年。经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