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羁押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戒毒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干预。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贫困、空巢、丧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孕产期和遭受意外伤害妇女,流动儿童、孤儿,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成员等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为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日常关怀和心理支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