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辖区内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承担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工作的培训与指导,负责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业务管理。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协助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起草精神卫生有关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以及确诊患者登记报告、随访管理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