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不得有拒载行为。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行为:
(一)在停车候客站点或者准停路段停车候客时,拒绝乘客运送要求的;
(二)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专用候客区域不服从载客调配的;
(三)开启空车待租标志灯,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提供运送服务的;
(四)未完成指派运送任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