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残疾人联合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职责,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应当发挥组织作用,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反映残疾人的特殊愿望和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