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存在房屋建设和使用、消防、食品卫生、特种设备、医疗服务等安全风险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乡建设、房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并协助配合做好相关查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