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开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等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在养老服务组织、医疗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

鼓励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并为其在医疗机构进修培训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