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闲置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设施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用地优惠政策。

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租赁、出让等方式,优先供地。

再开发的城镇低效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