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各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与协作,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