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适合的厂房、学校、商业设施等场所,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存量服务用房,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利用闲置的厂房、村办学校、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设置或者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办公用房等房产,以及集体用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场所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暂不改变房产性质,按照规定申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