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状况,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平方米的标准,编制本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及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明确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规划指引。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