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保障制度。

粮食市场收购价格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启动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

因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收购质量标准,并且出现区域性卖粮难,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粮食临时收储措施。具体办法由省粮食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