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预留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

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对住宅小区的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区内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供电企业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