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严格保护区边界,埋设保护界桩、设立保护标识,加强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移动和损毁海岸带保护界桩、保护标识。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侵占、移动和损毁海岸带保护界桩或者保护标识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