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向土壤排放污染物的;

(三)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