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