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Chapter 3 预防和保护Article 18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饮用水水源地等公共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对项目的环境影响。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