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