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并保持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拆除、闲置或者因检修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立即抢修,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排放达标;不能达标的,应当限产或者停产,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设施修复前,不得恢复生产。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