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向县(区)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县(区),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支出。

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状况,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