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海岸带规划条件后,按照程序申请办理海域、土地等相关手续。

海岸带范围内的重大建设利用项目,应当在规划许可前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其他建设利用项目,应当在许可后三十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利用项目,包括:

(一)使用岸线一百米以上的建设利用项目;

(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赖水项目;

(三)各种规模的港口、码头、船厂、岸边油库,滨海电厂、钢铁企业,跨海桥梁和隧道工程、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堤工程以及其他改变海岸、滩涂自然属性的建设利用项目;

(四)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