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下列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良种繁育基地。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