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四项行为,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