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交通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经过路口、人行横道、积水路段时不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过时不停车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时违规变道、鸣笛、使用远光灯、抛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违规并排行驶、逆向行驶、越线停车,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妨碍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

(五)违规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妨碍他人乘坐,影响安全驾驶;

(七)行人通过路口时不走斑马线,横过道路时翻越隔离设施;

(八)在车行道发放广告、兜售物品、强行服务;

(九)其他损害公共交通文明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