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域吸烟;

(二)随地吐痰、大小便,乱倒污水、乱扔烟蒂、乱吐口香糖;

(三)踩踏绿地、攀折花木、乱摘果实;

(四)违规投放和处置垃圾;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乱贴乱画、乱扯乱挂;

(六)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或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在城市道路、公园等区域抛撒、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八)在禁止水域洗涤、游泳、捕鱼等;

(九)其他损害公共环境文明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