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文化和旅游、司法行政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模范引领作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发挥表率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