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