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整治计划规定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三十五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不满二十吨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