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海洋与渔业、广播电视、体育、医疗保障、通信、军民融合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