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事危及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