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小作坊加工或者提供餐饮经营服务,未建设、使用相匹配的污水处理设施,且未采取其他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造成污水未达标排放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