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污水处理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污水处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