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维护运营单位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维护运营,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管理规范,根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服务合同约定,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运行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停电、进水水质突变、水量突变、气象灾害、重要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