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