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有关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予以通报、约谈、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纠纷化解领导责任制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纠纷化解联动机制的;
(三)负有纠纷化解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纠纷化解申请的;
(四)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纠纷不及时的;
(五)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