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防,并根据评估结果,依照法定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事件和重大群体性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